1965年6月22日,日本和南朝鲜(大韩民国)在东京签订该条约,建立外交关系。
1948年朝鲜分裂为两个国家,美国要求日本与南朝鲜(大韩民国)单独建交。1951年10月,日韩建交预备会议开始。自1952年2月至1964年4月,日韩举行6次正式会谈,但因清算日本殖民统治、财产请求权、战争赔偿、捕渔范围、旅日朝鲜人地位、竹岛归属等纠纷,谈判一再陷入僵局。
1964年美国出于侵越战争的需要,极力撮合形成以《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为轴心的“日韩命运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日韩在同年12月开始的第7次会谈中相互妥协,1965年2月双方草签《日韩基本条约》。同年6月22日在日本首都东京正式签约。
条约规定:1910年日韩合并以前缔结的条约一律无效;根据联合国《第195号决议》承认韩国政府为朝鲜唯一合法政府,施政范围在北纬38度线以南;互设大使馆和领事馆等。
同日双方还签订了《渔业协定》、《关于解决请求权问题与经济合作的协定》、《关于旅日南朝鲜人地位的协定》、《关于文化遗产与文化合作的协定》等。根据上述条约和协定,日本政府在10年内向韩国赔偿3亿美元,贷款2亿美元及赊销贷款3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