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2月20日,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
《决定》对老干部离休年龄界限作了规定:担任中央机关部长、省政府省长一级职务的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担任副部长、副省长一级职务的干部和担任司局长一级职务的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决定》是干部制度方面的深刻改革。4月10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缺席的几项规定》,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达到规定年龄的老干部,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对离休老干部,国家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他们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微从优,原工资照发。对抗日战争及其以前各个革命时期参加工作的老干部,离休以后,每年还增发一定数量的生活补贴。在1982年开始的机构改革中,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规定,一大批老干部退出了一线。1982年,全国有3万多老干部办理了离职休养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