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6月1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待遇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自7月份起,国家机关一部分工作人员中原来的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一切生活费用,包括住用公家房屋、使用公家家具、用水用电等,都由个人负担,现行包干制的一切费用规定全部废除。
工资分计算办法也被废除,改行货币工资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分29级。最高一级为649.6元,最低29级为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