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6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公布。这个《决定》在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决定指出:国家计划经济的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为了中央直接领导省市以便于更能切实地了解下面的情况,减少组织层次,增加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为了节约干部加强中央和供给厂矿企业的需要,并适当地加强省、市的领导,撤销大区一级的行政机构,是完全必要的和适时的。在步骤上,可以不必采取六个大区机构一次撤销的办法,而采取一个一个撤销的办法。对于各个不同的部门,可视不同性质,按照先易后难、先简而繁的原则逐个地加以撤销。
为此决定:
1。辽东、辽西两个省的建制均撤销,合并改为辽宁省。
2。松江省建制撤销,与黑龙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
3。宁夏省建制撤销,与甘肃省合并为甘肃省。
4。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哈尔滨、长春、武汉、广州、西安、重庆等十一个中央直辖市,均改为省辖市。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五市并入辽宁省的建制;哈尔滨市并入黑龙江省的建制;长春市并入吉林省的建制;武汉市并入湖北省的建制;广州市并入广东省的建制;西安市并入陕西省的建制;重庆市并入四川省的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