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2月27日 韩重判“三丰”事故责任者

1995年12月27日,韩国汉城地方法院以违犯《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及业务过失致死罪的罪名,分别判处三丰集团会长李和三丰百货大楼社长李汉祥10年6个月和7年有期徒刑。1995年6月29日,位于汉城瑞草区的三丰百货大楼发生倒塌事故,造成502人死亡、937人受伤。

法院的判决书说,三丰百货大楼倒塌事故是韩国社会蔓延的劣质施工和官僚腐败造成的恶果,73岁的三丰集团会长李等被告无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而强行施工,并为追求利润不惜向公务员行贿,对百货大楼进行改建,从而导致惨祸的发生。

法院分别判处两名收受贿赂的瑞草区负责人李忠雨和黄哲民有期徒刑3年和2年6个月,并分别处以1300万韩元(约1.7万美元)和1200万韩元(约1.6万美元)的罚款。他们被指控收受了相同金额的贿赂。

法院还对与事故有关的施工公司职员、公务员等作出了不同刑量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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